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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中价格调整方法探讨
作者:乐筏勤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6-29 16:50:34

  公路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物价的变化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造成施工成本因物价的变化上涨或降低。如近年来,由于钢材、沥青等价格的重大变化,给业主与承包商的工程结算造成重大影响。双方在价格调整方面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价格的合理调整可以避免双方的风险损失,保证双方的正当权益。为此,在FIDIC条款的70.1款中,规定对物价变化而引起施工成本变化应单独处理,即进行价格调整,以避免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风险损失,同时承包商在报价时不用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而有利于合理确定和降低投标报价。所以在工期长于一年的公路施工合同中应该设定价格调整条款。

  价格调整一般有“价格指数法”和“基本价格法”两种。前者较有利于管理,但必须得到合适的价格指数,后者直观、简单,但操作比较困难,下面分别对以上两种方法作一简单介绍:

  1、基本价格法基本价格法是以投标截止日期28天各种资源的价格(称为基本价格)为基础进行价格调整的一种方法。其施工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额根据其资源消耗量与资源价格变化差的乘积确定。即:价格调整额=资源消耗×(现行价格—基本价格)

  采用基本价格法应解决如下问题:

  (1)确定进行价格调整的资源名称;

  (2)确定资源消耗量;

  (3)确定基本价格;

  (4)确定现行价格。

  在公路工程中,为了简化工作,一般只对占合同价格比例较大的几种资源(如人工费、钢材、水泥、沥青等主要材料)进行调整。为使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在专用条款中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详细列明拟调整价格的资源。如在沥青砼路面中规定沥青,在桥梁结构中规定钢筋、水泥等。

  在确定资源消耗量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的到场材料和其他资源的数量来确定,即可以根据概预算中人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中的数据或承包商在投标书中相应数量汇总表中的数据来确定。

  基本价格的确定应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规定,如由承包商在投标时填报的价格,由业主经市场调查以后指定的价格,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信息价格等。

  至于现行价格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方共同通过调查确定;二是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价格信息确定;三是根据承包商已到场材料的实际价格发票及采购合同来确定。

  用基本价格法进行价格调整,其优点是直观、简单,但在实践中要觖决以上问题确有一定的难度。不过,只要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对材料采购、进场、使用的管理,并在制定合同时予以明确规定,可以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2、价格指数法价格指数法是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的各种资源的基本价为基础来进行价格调整的方法。其施工过程中的价格调整数额按下式确定:ADJ=MVW×(CO+∑CIBI-1)

  式中:ADJ——价格调整金额;

  MVW——结算工程款,即合同中规定可参与调价的工程结算款,如经验收合格计量支付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的价款;

  CO——固定系数,即支付中不进行价格调整的金额权重,通常指固定的间接费和利润、保险费、各类税费以及业主以固定价格提供的材料和按现行价格支付的项目等,一般取0.15,但可视具体项目而定。由于C\-O对于调价结果影响很大,因此在合同中应事先明确其数值;

  I——1,2,3,……N,代表合同中规定要进行价格调整的各种资源;

  CI——影响价格的各种材料或资源的费用所占的权重系数;

  CI=WI/∑WI×(1—CO)

  WI——第I种材料的总金额,如沥青、钢材等;

  ∑WI——所有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资源总金额;

  BI—影响价格因素的现价指数与基价指数比;

  BI=PII/POI PLI——现价指数,即各种资源在进行价格调整时适用的现行价格指数;

  POI——基价指数,即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各种资源通用的价格指数。

  以上两种方法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用价格调整方法。至于采用何种方法,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价格调整的计算工作比较复杂,因此要搞好价格调整工作,除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详细规定外,还要加强在施工过程中各种资源采购消耗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必要的台账表格,为价格调整提供充分可靠的数据。另外,在确定参与调整价格的资源品种时,为了平衡物价风险,应选对工程投资成本影响较大且投人数量较多或价格波动较大的主要材料作为代表,且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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